商标燃藜北京高院据以禁止他人抢注的未注

裁判要旨

境外注册商标权利人未在我国大陆地区使用其商标的,无权依据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禁止他人注册相关商标。

裁判要旨

()一中知行初字第号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一中知行初字第号二审案号()高行(知)终字第号案由商标异议复审行 纠纷合议庭

刘辉、刘庆辉、马

书记员张倪当事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廖勇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双手酒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 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判日期年5月31日一审裁判结果一、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二、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中级人民法院()一中知行初字第号行 判决;

二、驳回双手酒业有限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判决书

()高行(知)终字第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廖勇志。

委托代理人何伟,男,长沙费伊酒业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戴维,湖南骏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双手酒业有限公司,住XXXX。

法定代表人菲利普·安德鲁·凯特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俊智,北京信慧永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赵旭,北京信慧永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代理人。

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 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XXXX。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建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 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廖勇志因商标异议复审行 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 中级人民法院)()一中知行初字第号行 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4月2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年3月17日,上诉人廖勇志的委托代理人何伟,被上诉人双手酒业有限公司(简称双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俊智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北京市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被异议商标为第号图形商标,由廖勇志于年11月21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 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的商品是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蒸馏酒精饮料、蒸馏饮料、葡萄酒、酒(利口酒)、酒(饮料)、白兰地、威士忌酒、伏特加(酒)。

被异议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后,双手公司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年8月7日,商标局作出()商标异字第号裁定(简称第号裁定),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双手公司不服上述裁定,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 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其复审的主要理由是: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双手公司对双手图形享有的在先著作权;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双手公司已在中国在酒类商品上对双手图形商标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大量使用。作为同业经营者,廖勇志理应知晓双手公司的商标,其注册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双手公司的商标的恶意抢注。故请求依据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年商标法) 条、第十条 款第(八)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

双手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证据:双手公司就双手图形著作权转让事宜签订的合同及中文翻译、双手公司商标在国外的注册证、双手公司用于商业中的证据材料、双手公司与其中国销售商之间的商品订单(-年)。

年9月1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第号《关于第号图形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简称被诉裁定)。该裁定认定:双手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对“双手图形”享有在先著作权,亦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双手图形”商标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开胃酒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中国大陆进行了使用,并成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故双手公司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理由不成立。商标评审委员会遂依据年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双手公司不服被诉裁定,依法向北京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 诉讼。

在一审诉讼阶段,双手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双手图形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2、经公证认证的《葡萄酒观察家》杂志的复印件及中文翻译。

3、年11月16日,《中国葡萄酒资讯网》发布的《葡萄酒观察家》年度前十名葡萄酒,其中双手公司产品排第十位,其后附有产品的图样,图样上显示双手公司的双手图样商标。

4、年11月20日,名酒坊发布《葡萄酒观察家》评选出年度百佳葡萄酒的文章,其中第十位是双手公司及其产品,产品上显示双手公司双手图形商标。

5、年5月25日发布的中国网络博客《澳洲品酒笔记》及年8月31日发布的中国网络博客《澳洲酒香朝圣之旅》,内容均有关双手公司的产品,亦显示了双手公司的双手图形商标。

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双手公司明确其诉讼理由涉及的法律条款为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及第十条 款第(八)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被诉裁定、被异议商标档案、异议复审申请书、第号裁定、双手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及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北京市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手公司提交了中国网站报道、网络博客证据证明其主张,虽然这些证据仅是第三方对双手公司产品的介绍,并非双手公司的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使用证据,但这些证据均显示了双手公司的产品及其双手图形商标,足以使中国相关公众可以知晓双手公司及其商标的存在。廖勇志与双手公司为同业经营者,其理应知晓双手公司的商标。同时考虑到,双手公司的商标是经过设计的图形商标,显著性较强。在此情况下,廖勇志依然在与双手公司的商标使用的葡萄酒商品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与双手公司的商标完全相同的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因此,廖勇志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有关“被异议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被诉裁定对此认定错误,予以纠正。

双手公司提交的经公证认证的域外杂志及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双手公司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享有双手图形的在先著作权。因此,双手公司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被异议商标标识本身并没有消极、负面的含义,并不会对我国的 治、经济、文化等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双手公司所主张的仅仅涉及特定民事权益。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年商标法第十条 款第(八)项的规定。双手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部分错误,不予支持。

一审裁判结果

北京市 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2目之规定,判决:一、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二、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上诉人诉称

廖勇志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被诉裁定,由双手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双手公司提交的媒体报道等证据不是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手公司拥有在先使用的商标。二、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手公司的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影响。三、廖勇志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没有主观恶意,应当准许。

被上诉人辩称

双手公司未提出上诉,其主要答辩意见是:一、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双手公司的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原审判决的该项认定错误。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双手公司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廖勇志作为同业经营者,其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应当予以制止。

商标评审委员会未提出上诉,其主要答辩意见是: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依法予以确认。

举证质证

在二审诉讼中,双手公司还向本院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1、有关《葡萄酒观察家杂志(WineSpectator)》的宣传介绍材料网络打印件,证明美国的《葡萄酒观察家》杂志在葡萄酒业内具有很高的影响力;2、-财务年度双手公司的“双掌”葡萄酒在全球的销量统计表及中文翻译,证明双手公司的“双掌”葡萄酒在全球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年就已在我国香港销售,在我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双手公司对“双手”图形享有的在先著作权以及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从而违反了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双手公司二审答辩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对“双手”图形享有的在先著作权。但是,其提交的证据中,著作权转让合同为英文合同,没有正式的中文翻译件,且未经公证认证,形式上不合法,真实性无法确认,依法不应采纳。而且,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份合同记载的转让人DOMROBERTS即为双手图形的著作权人,有权作出著作权转让的处分,因此,即使该份证据可以采纳,据此也无法认定“双手图形”的著作权归属。域外杂志上记载的是“双手图形”商标,无法证明该商标中的“双手图形”的著作权归属。著作权登记证书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形成,也无法证明双手公司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享有双手图形的在先著作权。综合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手公司对“双手图形”享有著作权,原审判决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对该项认定予以维持。

年商标法中所称的商标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双手公司提交的证明其在先使用“双手”图形商标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年11月16日,《中国葡萄酒资讯网》发布的《葡萄酒观察家》关于年度前十名葡萄酒排名情况的介绍(该资讯网发布的时间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5天),其中双手公司的“双手”图形葡萄酒排名第十;2、年11月20日,名酒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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